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服务对象:
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证明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办理时限:
符合撤销条件的,即时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