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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应了解《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咨询,明白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和怎样办理婚姻登记,以便依法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出具法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顺利办好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我省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在省内结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省民政厅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又同居住在一个国家的,既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到省民政厅办理婚姻登记。 △从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从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目前的收费标准为每对9元。我市自2001年7月1日起,已对农民实行免费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有偿服务不属于婚姻登记内容,由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直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可,此前无需经过调解。借婚姻登记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婚姻有偿服务或利用当事人离婚而增设离婚调解环节收取离婚调解费均属违规搭车收费,当事人应予拒绝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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