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的规定,为规范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使用效益,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25号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特制定《芜湖市中小学校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芜湖市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管理中小学校捐资助学资金的非常设性机构,由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分管教育副市长任主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行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要求对方捐资捐物,捐赠行为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者与接受捐赠的单位签订捐赠意向书,捐赠意向书应写明捐赠资金的数量或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及用途。 2、捐赠者应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捐款,所有捐款均进入市捐资助学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市财政设立的"捐资助学资金专户"。 3、捐赠者持银行开出的现金缴款单到受赠单位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受赠单位代颁发市教育局签定的荣誉证书。 4、捐赠者捐赠的物品,受赠单位接受后,代颁发市教育局签定的荣誉证书。
五、捐资助学资金旬社会对教育事业的赞助,是一份爱心,不得用于非教育机构经费支出和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事业发展支出,不得抵减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不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新建、扩建和维修学校校舍以及教学设备购置等事业发展支出,必须实行专项计划、专款专用管理。
六、市教育局根据社会各界实际捐款情况,遵从捐赠者的意愿,结合各校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需求情况,拟定捐资助学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分管教育副市长审批,财政监督使用。
七、凡捐资助学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购置的,一律按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八、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接受的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定期公布。
九、各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接受的捐助设备和利用捐资助学资金购置的设备都应建立固定资产产帐,并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十、县区教育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可参照《试行办法》实施。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2002秋季学期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