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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允许生育第二胎
2002年12月30日 来源: 被阅读www.wuhu.gov.cn

允许13类夫妻生育第二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制定的。 
允许生育第二胎的13类夫妻是,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安徽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5、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6、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7、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8、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9、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0、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11、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12、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3、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但是,《条例》同时规定,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都不能申请生育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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