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 | 企业 | 个性化主页 |
 首 页 | 走进芜湖 | 透视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市民办事 | 企业办事 | 投资芜湖 | 城市名片 | 市民心声  
 
站内搜索:  高级检索  
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来企业财政补贴办法
2003年06月19日 来源: 被阅读www.wuhu.gov.cn

生产型投资企业: 
  1、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向区财政就其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申请财政扶持奖励,前三年奖励比例为60%,后两年奖励比例为40%;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比例为80%,后两年奖励比例为50%。 
  2、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 
  3、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 
  4、现有区内企业与区外资本合资、合作产生新体的,以原企业上一年度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存的增量部分,前三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 
  5、外资企业再投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投资再退税政策外,对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80%。 
三产服务型企业: 
  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围绕城市服务的宾馆、旅游设施、市场等第三产业企业,在企业运营后,按其所交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50%。 
商贸型企业: 
  年纳税额在20-50万元的,奖励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40%; 
  年纳税额在50-100万元的,奖励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 
  年纳税额超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条例 | 隐私政策 | 站内地图 | 意见反馈 | 访问统计 皖 ICP备 020273号
主办: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承办:芜湖市信息化办公室
网站维护:芜湖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3-381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