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芜湖市民政局 征集时间:2020-04-09 00:002020-04-16 00:00 征集状态: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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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4月16日前反馈到我局。

联系电话:3837394

邮    箱:1506684901@qq.com


                                                                                    


芜湖市民政局

2020年4月9日



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

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履行“兜底线、保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和《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字〔2019〕6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一般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人员,由人民法院、公安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第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工资单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备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人员,难以查实收入的,应参照务工地公布的平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核算收入;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应参照户籍地公布的平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核算收入。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病或因工(公)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肢体残疾三级,言语、听力、智力残疾三级或四级及低视力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生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按实际收入计算。

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经营企业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 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核实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后,按公式计算,即:(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数。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或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因征地征收、意外伤害等原因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赔偿金等,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生活费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一次性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下同)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扣除住房安置、重病治疗等必需支出后,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第四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高龄津贴、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价格临时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慰问金、丧葬费等;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五)征地征收一次性安置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六)伤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部分;

(七)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八)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治疗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离职补偿金;

(九)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

(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一)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条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年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一)因病支出负担费用:因患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依据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票据据实扣减,将符合《芜湖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的患者本人纳入低保,给予全额保障。

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自残等情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二)因学支出负担费用:学前教育按就学地公立幼儿园年收费标准扣减;公立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书本费按当年票据据实扣减;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依据提供的当年票据据实扣减,最高限额10000元。

(三)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单位扣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费用据实扣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扣减;个人所得税据实扣减。

(四)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渔业等必要的成本,按照当地价格扣减。

第六条  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不动产、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二)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三)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无产权登记的非自住房屋,应参照第三条第三款计算其财产净收入。

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应重新计算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四)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拥有上述财产的,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5万元(含)以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件。

(五)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包括金银珠宝、收藏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第七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不予获得低保: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非生活必需品价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倍的;

(二)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三)家庭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四)家庭长期拥有价格超过5万元的车辆的(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五)家庭中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非征收等原因在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经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

(八)家庭成员出国境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经济舱以上、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九)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十)无特殊情况,连续6个月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计月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0%的;

(十一)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1年的;

(十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十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2次的;

(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十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十九)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情形。

第八条  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县级核对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报告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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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56号)的相关规定,芜湖市民政局2020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芜湖市民政局网站,就《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建议。截至目前,未接到公众意见反馈。



                                                                                   


芜湖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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