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芜湖市经信局 征集时间:2019-11-15 00:002019-11-21 00:00 征集状态: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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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为扶持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打造芜湖大数据产业集聚区,根据市领导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请于2019年11月21日(周四)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信息化推进科(市政务中心A区219室),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无论有无意见均请反馈。

联系人:肖玲,联系电话:3838090,电子邮箱:whxxh238@163.com。

附件: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数字江淮”战略部署,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扶持芜湖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积极打造芜湖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用于兑现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地均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的租赁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本政策所称的大数据产业园是指:由载体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目前大数据产业起步集聚区为位于鸠江区的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今后视项目情况逐步扩展到其他县区。对大数据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给予以下政策:

(1)房租补贴。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初始落地阶段房租补贴(房租以租赁合同为准),第一年补贴100%房租、第二年补贴80%房租、第三年补贴50%房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鸠江区人民政府)

(2)企业运营及人才补贴。对于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企业,自运营之日起前五年,每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企业运营补贴,同期按照企业高管个人(不超过5人)当年薪资的5%给予人才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鸠江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加大税收优惠。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该公司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金额,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给予其等额资金奖励或补助,第4年至第5年给予减半奖励或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第五条 给予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大数据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产品(服务),且采购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六条 加大融资支持。对大数据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补助,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鸠江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局等部门)

第七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八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对认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九条 对上市公司、全国500强、全球500强或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在芜湖市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7〕30号)执行。(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条 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前发文件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资金享受资格,追回已兑现的政策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出台实施细则,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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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56号)的相关规定,芜湖市经信局2019年11月15日——11月21日通过易政网平台,就《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建议。截至目前,收到鸠江区人民政府、繁昌县人民政府、市投资促进中心反馈意见如下:

1、建议第三条增加“落户在大数据产业起步集聚区外的大数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参考享受同等政策。”

2、原第三条中“同期按照企业高管个人(不超过5人)当年薪资的5%给予人才补贴。”,建议修改为第三条的第(3)点,即“(3)人才引进扶持。对于实际产生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高管个人(不超过5人)当年薪资的5%给予人才补贴。”

3、原第三条第(2)款企业运营及人才补贴中“对于年度财政贡献 500 万元以上企业,自运营之日起前五年,每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的 50%给予企业运营补贴......”建议改为:“对于年度财政贡献 300 万元以上企业,自运营之日起前五年,每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的 50%给予企业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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