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来源: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征集时间:2018-08-17 00:002018-09-17 00:00 征集状态: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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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文件制定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我市规范文件制定的科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文件制定活动,现将《芜湖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全文公布。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18年8月26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政通路66号市政务文化中心C429室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电话(传真):0553-3110615
   
       附件:《芜湖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16
 
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通知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及“规范、引导、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服务平台、平台服务用户”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出行服务。二是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主体定位。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分时租赁形式,为市民提供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自行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二、落实鼓励发展政策
  (四)完善慢行系统建设。根据我市慢行系统规划,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为保障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保障非机动车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提高非机动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增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六)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充分利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公共空间,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鼓励共享使用各类自行车停放区,非公共区域可根据实际,由管理单位设置自行车停放点。
  三、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七)实行经营报备制度。企业应在提供初次租赁服务前30内,向市交通局提供企业商事主体信息、相关许可证、运营规范制度、符合规定的运维和管理人员、车辆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本意见出台前已运营的,应在本意见出台后15内向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八)实行投放总量控制。市交通局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总量调控机制,调控总量由市交通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服从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市交通局的要求适时调整投放量及清理存量,并制定可核查的调整方案。
  (九)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市交通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运维服务能力、技术手段、社会信用及评价、违规行为等因素,牵头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对企业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投放的优先等级、相应的投放数量或核减数量,对考核多次不合格的企业,根据办法规定责令退出芜湖市场。
  四、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十)明确运营服务要求。企业应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注册用户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开放车辆编号、投放数量、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2、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自行车服务。
  3、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合法经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4、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5、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应当做好车辆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保障车辆完好,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6、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有关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7、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企业应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
  8、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30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处置等工作,并通过正式函件书面告知市交通局。
  五、明确监管职责
  (十一)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1、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制订经营服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管理系统;督促经营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2、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牵头相关部门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指导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加强停放秩序管理。
  3、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特点,督促指导经营企业调度车辆。
  4、市住建委负责城市慢行系统建设,指导配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建设。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配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规划。
  5、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信息办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6、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市民绿色、文明骑行,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
     7、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芜湖支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8、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常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规划选址、施划设置及停放秩序管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起实施,具体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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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住建委建议将其部门职责修改为“市住建委负责城市慢行系统规划编制工作,配合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建设。”
    处理意见:采纳
    修改为:市住建委负责城市慢行系统规划编制工作,配合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建设。
    理由:根据芜湖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市住建委仅负责城市慢行系统规划编制工作。
    2、市城管局建议删除其部门职责。
    处理意见:不采纳
    理由:
    ①按照2018年2月27日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要求,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交警支队、市规划局、各区政府协同,强化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市城管局作为协同部门,有监管职责。
    ②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十四)明确责任分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3、镜湖区城管局建议将第五大点明确监管职责中第8小点修改为“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和考核应统一划归市交通局。对经营企业乱停乱放的行为由各区政府城管部门和辖区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处理意见:不采纳
    理由:
    ①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十四)明确责任分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②《芜湖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送审稿)》中“三、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八)进行服务质量考核”中明确“市交通局根据经营者的规模、服务能力、技术手段、社会信用、违法行为、考核评价等因素,确定经营者投放的优先等级及相应的每年投放数量。经营者应当服从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市交通局的要求适时调整投放量及清理存量,并制定可核查的调整方案。”
    ③依法查处经营企业乱停乱放的行为即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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